时间:2023-04-22 来源: 作者: 编辑: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理事会议事制度,提高校友会议事决策水平,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坚持民主办会,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对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三条 本会民主决策形式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日常办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每年至少各召开一次,均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设立和终止名誉职务、实体机构;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换届流程如下:
(一)本会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6个月前,在监事会监督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并启动换届选举工作;
(二)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三)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至少为7人,最多不超过100人,且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和免除名誉职务人员;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设立和终止实体机构事宜,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和免除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向会员公告;提出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各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日常办公会由秘书长召集,相关工作人员及校友会成员参与。原则上定期召开,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日常办公会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和学习有关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办法;
(二)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完成情况,讨论下一阶段工作计划,交流工作中的重要信息;
(三)讨论校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四)研究讨论校友会有关活动或项目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五)研究讨论校友工作的制度、经验和问题,就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和改进校友工作提出建议;
(六)研究校友会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
(七)研究秘书处内部管理,决定机构和人事相关问题;
(八)关于校友会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按校友会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九条 附则
本制度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4月2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会议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