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2 来源: 作者: 编辑: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章程》规定,特制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监事会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其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对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有关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和届中增补、退出事项;
(八)处理会员的申诉,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
(九)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和争议,召集内部争议调解会议;
(十)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条 本会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监事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会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监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也可以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并经监事会决议或者监事会推选1名监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本会届中监事增补或者退出,应依照换届选举的程序,召开监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调整后,监事的人数应当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人数,并在增补或者退出后的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向会员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由办事机构至少保存10年,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和备查。不得以会长办公会等代替监事会会议决议。
第十条 经监事长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无法主持的,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监事主持。临时会议出席及表决人数须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召开临时会议,须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应参会人员参会,拒不参会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 监事会依据决议要求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内部办事机构提供的,办事机构应无条件配合。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配合完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章程》内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3年4月2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