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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3-04-22 来源: 作者: 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内部管理,加强对活动的监管,依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社会组织利益和社会组织发展建设的重大事件、重大活动。

第三条  本会对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即时向挂靠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  本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挂靠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本会开展本条第(一)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挂靠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开展本条第(二)项至第(六)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日向挂靠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条  本会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按规定向挂靠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报告方式包括网络系统、电话、传真等。

第六条  本制度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342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