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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友会证书和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根据证书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校友会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校友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后,应当及时将全部证章、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三条 印章由校友会办公室专人管理。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做好用章登记。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并仔细审阅文书内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用于以校友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以校友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用于校友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4.用于校友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等;
5.用于以校友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第五条 一般性事务用印由校友会秘书长批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重大事务用印由校友会会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三章 证书的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 登记证书由校友会办公室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忠于职守,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出租。
第七条 登记证书如有遗失或污损,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更换。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对于证书遗失还要在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第八条 一般性事务使用登记证书由校友会秘书长批准,登记后方可使用。重大事务使用登记证书由校友会会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校友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