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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捐赠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2 来源: 作者: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友会对各类捐赠的使用和管理,服务学校和校友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

(三)严格规范管理。

 

第二章  捐赠

第三条  捐赠人所捐赠的财产必须是本人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校友可以个人名义捐赠,也可以班级、院系、各类校友组织等集体名义捐赠。

第五条  捐赠内容:

(一)捐建各类奖(助)学金、奖教金等;

(二)捐赠教学、科研设施和设备仪器等;

(三)捐赠图书资料、校史类实物等;

(四)捐助重大活动等;

(五)有益学校事业发展的其它捐赠。

第六条  捐赠方式:

捐赠方式可分为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具体捐赠途径包括:银行汇款、邮局汇款、现金捐赠等。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捐赠的使用和管理:

(一)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奖()学金、奖教金,本会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并制定实施细则。相关单位(学院)按照协议具体执行,并及时向捐赠人通报评选情况。

(二)对捐赠人捐赠实物类的,如是学校所需教学仪器、设备等,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捐赠实物价值认定、接收和管理,确保捐赠资产的使用效益;捐赠的图书资料、校史类实物由本会协调学校相关单位接收,并在本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其他则由本会秘书处负责价值认定、接收和管理。

(三)非指定用途捐赠的资金,将纳入本会账户统一管理,用于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协调接受捐赠事宜,包括签订捐赠协议、开具票据、立项备案、公示、监督和捐赠反馈等。

第九条  捐赠使用情况将定期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大额捐赠使用情况将定期向捐赠人反馈。

 

第四章  捐赠鸣谢

第十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情况下,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校友刊物上公布捐赠人姓名、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

第十一条  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对额度较大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授予捐赠纪念牌,并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根据情况向捐赠人定期寄送校友刊物或电子刊物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会和捐赠人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42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